房开企业配建保障房的税会处理理论分析——以合肥市为例
DOI: http://dx.doi.org/10.12349/ecin.v1i6.5108
Article ID: 5108
摘要
前几年因落实住宅居住属性定位,各地出现“限地价、竞配套”土拍模式。随着此类住宅集中交付,税务问题凸显。基于竞配建后的保障房两种转让模式——无偿转让和低价回购,不同的学者分别展开讨论并适用不同的税会处理模式,而本文认为配建房无偿或有偿(远低于成本)移交只是形式的区别,本质具有一致性——因限地价模式下将常规土拍的土地溢价从支付现金转换成移送实物,而只因形式差异税会就进行不同处理,造成两者税负差异较大,违背了税收公平和实质课税的基本原则,应将限价竞配建下的土地成本还原成常规土拍的土地成本,按照常规土拍下的财会处理原则进行,并从完善有关涉税政策、保持税企有效沟通、保持市场平稳发展三个方面给出建议。
关键词
“限地价、竞配建”;保障房;土地成本还原;税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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