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土地征收中设施、设备搬迁费用补偿及评估应用探讨

王 乐涛(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,中国;)
李 济哲(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,中国;)
王 思彤(山东建筑大学,中国;)

DOI: http://dx.doi.org/10.12349/ecin.v2i12.8885

Article ID: 8885

摘要


在房屋土地征收工作中,设施、设备搬迁费用的补偿标准与评估方法是实践中的核心问题。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,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,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;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》第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指出,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、机器设备及物资搬迁费用、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,可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,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。而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机器设备》仅对机器设备价值评定作出规范,未涉及设施、设备搬迁费用的具体标准。此外,《房地产估价规范》也未明确设施、设备搬迁费用的估价路径。基于此,本文从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,系统分析房屋土地征收中设施、设备搬迁费用的构成与补偿逻辑,深入探讨其评估方法体系。本文所指设施、设备,是指人类依据机械原理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,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有形资产,涵盖机器、仪器、器械、装置及附属特殊建筑物等。

关键词


房屋土地征收;设施设备搬迁;费用补偿;评估方法;价值测算

全文:

PDF

参考

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》[Z]. 2011.
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》[Z]. 2011.

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机器设备 [Z]. 2017.

房地产估价规范(GB/T 50291-2015)[S]. 2015.


Refbacks

  • 当前没有refback。


版权所有(c)2026 王 乐涛, 李 济哲, 王 思彤

Creative Commons License
此作品已接受知识共享署名-非商业性使用 4.0国际许可协议的许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