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审查制度时间与标准构建——兼及法治教育与实务教学启示
DOI: http://dx.doi.org/10.12349/edtc.v3i1.9020
Article ID: 9020
摘要
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,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、可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文件。当前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多元、立法水平参差不齐,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,理论与实践的冲突日益凸显。[1]相关文件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,由此搭建起立法监督的重要环节。本文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内涵、现存问题及完善路径展开系统探讨,为优化该制度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,同时提炼制度核心逻辑与实践要点,为法治教育及相关实务教学提供简要参考。
关键词
法制教育;行政规范性文件;标准构建
参考
朱云涛.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[J].法制与经济,2020,(01): 55-56.
周乐军,周佑勇.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“依据”的识别基准——以《行政诉讼法》第53条为中心[J].江苏社会科学, 2019(04):149-152.
详见2020湘8601行初452号判决书.
王春业.论附带审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识别[J].法治现代化研究,2019,3(02):105.
戴杕.论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框架[J].华东政法大学学报,2022,25(01):139-141.
魏培培.司法建议制度的现状、定位与完善——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为视角[J].山东审判,2016,32(04):56.
戴杕.论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框架[J].华东政法大学学报,2022,25(01):146-149.
Refbacks
- 当前没有refback。
版权所有(c)2026 马 海云, 颜 庆学

此作品已接受知识共享署名-非商业性使用 4.0国际许可协议的许可。